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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法律法规>>国办函[199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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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复函  

 

国办函[1993]4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发布

天气预报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气象局:

       你局《关于加强发布公众天气预报归口管理的报告》(国气发[1993]13)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保证向社会公开发布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国家对公开发布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由中国气象局管辖的各级气象台()负责发布.其他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气象部门同意,均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类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二、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或机构.只负责向本部门发布专业天气预报。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等手段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一定要利用气象部门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电话:(0750)2230378
地址: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长沙东华街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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