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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法律法规>>国办发[1985]8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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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1985]87


国家基准气候站实施方案

    l、建立基准气候站(以下简称基准站)的目的,在于获取不同气候区内长久连续的、具有代表性的标准的气候观测资料,以满足以下需求:

    1.1 研究我国长期的气候演变规律:

    1.2 评价自然因素和人类生产活动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1.3 评价气象观测由于观测时制、方法、仪器、迁址而引起的气象观测资料的代表性、连续性的变化;

    1.4 为挖掘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进而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服务提供可靠的气候资料。

    2、基准站的性质和基本任务

    2.1 基准站是国家气候站网的骨干和标准站。

    2.2 基准站的基本任务是积累长期稳定可靠并具有准确性、代表性、比较性的气候观测资料。

    2.3 基准站中的少数站点(附表二)担负观测方法(含新业务)试验、新仪器考验和新技术、新仪器推广应用试验的任务。

    3、基准站的布局

    3.1 基准站的布局着重从我国各气候区的分布,并按每个气候区域的大小和基准站的间距要求等确定。

    3.2 根据我国的地形、气候状况,参考世界气象组织的要求和有关国家的规定,基准站之间的距离要求为:

    (1)平原地区300一一400公里;

    (2)丘陵、山区、沿海、海岛100一一300公里;

    (3)青藏高原等人烟稀少的荒远地区可大于400公里。

    4、基准站的技术要求

    4.1 能代表本气候区的气候特征,并能长期保持其准确性、代表性和比较性。

    4.2 站址四周环境保持自然状态,免受人为影响。站址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他遮挡物边缘与站址边缘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十倍以远。

    4.3 站址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站址边缘的距离,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4.4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认定对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站址边缘的距离必须为300米以远。

    5、基准站的选择和确定

    5.l 按照基准站的布局和基准站的技术要求等规定,进行勘察和评价;

    5.2 按照下列条件的顺序优选站点:

    (1)国家基本站,现址已有连续15年以上的观测资料;

    (2)国家基本站,现址连续观测的资料虽不到15年,但与原址的资料能连续;

    (3)非国家基本站,现址已有连续15年以上的观测资料。

    5.3 对初选站点所在城市的发展和对站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现有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改善其观测环境需要的投资等等,进行综合分析对比,最后作出抉择,并填写基准站勘察报告书。

    6、基准站的观测要求

    6.1 基准站必须昼夜连续守班,每小时进行一次定时观测,并以每天24次观测记录进行报表统计和上报。

    6.2 基准站的观测项目及各项目的观测时次见附表三。

    6.3 地面气象要素的观测方法,在上级业务部门未有新规定之前,一律执行现行的《地面气象观测规范》。

    6.4 除完成国家气象局规定基准站的任务外,还应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所规定的任务。

    7、基准站的人员配备

    7.1 基准站的人员在未定编之前,地面观测员暂不超过8人,有日射观测任务的增加23人。有试验任务的站,根据任务情况再适当增加。

    7.2 海岛、高原、戈壁沙漠边远地区,因气候恶劣和交通生活不便,可在8人的基础上酌情增加。

    7.3 基准站地面、日射观测任务必须逐步配备有气象中专或相当气象中专水平的技术人员担任;有试验任务的应配备12名具有大专以上水平的人员。

    7.4 人员调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负责。现有人员不符合7.3要求的,应采取培训或调整等方式,使之尽快达到要求。

    8、基准站仪器配备

    8.1 基准站的地面观测仪器精确度要逐步按照世界气象组织对气候学的要求配备。现阶段仍使用现行的观测仪器作为气候观测正式记录的仪器。

    8.2 基准站的地面气候观测应选择和配备性能稳定、精度高的仪器;仪器换型时须作对比观测,并分析评定。

    8.3 基准站配备的各种仪器(包括备用仪器)必须按规定配齐,并按期由上级气象检定部门严格进行技术检定,不得使用超检仪器。

    9、基准站观测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9.1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保护好站址周围的自然环境,使获取标准气候资料有可靠的保证。

    9.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和地()气象局(台、处)要加强领导,与基准站所在地的城建管理部门商量将基准站列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中予以重点保护,在改善基准站的观测环境条件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并共同商订具体保护办法,争取以书面形式商请当地人民政府确认,批转执行。

    9.3 根据国家财力,对尚未满足基本要求的基准站,有计划地逐步加以改善。

    9.4 基准站的条件改善,当前首先解决观测环境的改善(如必要的征地、护坡,拆除有影响的障碍物,整修观测场等)。其它项目的改善,按照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逐步安排解决。

    9.5 站领导负有保护观测环境的直接责任。对已选定的基准站,必须严加保护。台站如出现知情不报或因自身原因致使观测环境受破坏者,一定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站领导按失职论处。

    10、基准站的管理

    10.l 基准站的勘察和选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负责,报国家气象局审定。

    10.2 承担试验任务的基准站由国家气象局确定并下达试验任务。

    10.3 基准站一经选定,必须保持长期稳定,如确有特殊情况要变动时,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严格审查后,报国家气象局审批。

    10.4 业务管理部门对基准站的观测工作质量要定期检查,严格要求,并不断加强指导。

    11、基准站的实施步骤

    11.1 从一九八二年开始,经过选点试验,全面勘察;逐点审查,现初步选定154个站为基准站网(见附表一)

    11.2 一九八六年内,每个省、自治区要安排一个基准站按照基准站的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为以后全面开展工作取得经验。争取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有半数左右,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全部基准站按要求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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