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气象局办事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

(一)气象防雷服务承诺

1)严格执行有关防雷管理的法律法规,忠实履行防雷管理职能。

2) 文明办事、热情服务、工作中要做到礼貌待人、态度和蔼、热情周到、有问必答,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工作目的。  

3) 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保证出示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准确性、可靠性,提供优质、高效的检测服务。   
(4)
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防雷设计(方案)图纸审核、提供资料完备的, 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办好审核手续。  
(5)
对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全过程检测监理自接通知时24小时内到达现场。  
(6)
防雷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资料、核发合格证工作,在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遗失防雷证件补办手续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7)
雷电灾害事故调查,在接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雷电灾害事故鉴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8)
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 收费标准 计价收费,决不乱收费和多收费。  
(9)
坚持"公开、公平、公证"的办事原则, 不得以权谋私。 树立优良行业作风,在执行管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刁难、欺诈企业,严禁借工作之便向企业索取个人好处,不得参与任何防雷工程经济活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10 防雷设施检测所人员如有违背承诺的,当事人可通过监督电话投诉。也可上门投诉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回复。  

(二)气球审批办事时限:报审提供资料完备的2个工作日内。

二、限时办结制

管理相对人到行政窗口办事,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股室或经办人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事项。

三、一次说清制

(一)、当事人到气象局办理有关事务或询问有关事项,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需要的手续、材料和程序。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具备或手续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说明暂不受理的原因。

(二)、责任人对所办事项,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应当详细了解情况,及时请示领导,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四、首问责任制

(一)、对接受群众来访、来电、来信方式办理业务、联系事务、了解政务、反映情况的第一个工作人员要及时、有效办理,准确引导。

(二)、当事人询问的第一责任人为首问责任人,要耐心倾听,礼貌文明,坚决杜绝“生、冷、硬、推”等现象。

(三)、对不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首问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当事人承办部门及所处位置必要时给予引导和联系。